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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管局公布蜂花粉(茶花粉)等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作者:中质在线 日期:2022-05-23 点击: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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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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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家生产经营企业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唐氏蜂业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唐氏蜂业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生产的蜂花粉(茶花粉),其中霉菌项目不符合GB 3163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粉》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3月10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生产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在花粉“密封”工序存在隐患,导致出现蜂花粉微生物超标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该企业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产品标准、产品作业流程规范;2.落实责任,实施奖惩;3.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4.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进行生产;5.做好产品销售记录,确保产品好追溯;6.提高质管员的职业水平。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食品蜂花粉(茶花粉) 52瓶;2.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

二、巴南区木洞水上漂餐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木洞水上漂餐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1年11月19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清洗过程未严格控制,未清洗干净。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该企业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组织员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严格要求所有餐饮具进行多次冲洗、消毒处理方可进行使用;3.加强员工的管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重庆顿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顿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的芋圆(粉圆),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6月1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用的原料红薯可能存在有山梨酸钾残留。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该企业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落实部门责任;2.严格采购标准,把握质量;3.每个生产环节安排专人检查;4.严格对产品进行质量把关。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

四、重庆环岛湖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环岛湖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好伙伴桶装饮用天然水,其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8月10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消毒不严格。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该企业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落实管理制度;2.加强人员管理;3.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120元(大写:伍仟壹佰贰拾元)。

五、重庆市巴南区维阳食品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维阳食品厂生产的灯影牛肉-香辣味,其中氯霉素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1]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6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灯影牛肉-香辣味的原材料牛肉不合格,导致氯霉素超标。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该企业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对原材料牛肉进行清点,把该批次牛肉进行销毁;2.要求原材料供应商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第三方检测报告及相关索证索票资料;3.深入查找管理上的问题,及时加强薄弱环节的管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97.5元;2.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5497.5元(大写:壹万伍仟肆佰玖拾柒元伍角)。

源:中国质量新闻网注说.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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