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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医疗美容行业典型违法违规案例

作者:中质在线 日期:2023-01-19 点击: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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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和促进茂名市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广东省茂名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医疗美容行业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的问题,加大线上线下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医疗美容行业违法违规活动。为强化警示震慑,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现将2022年至2023年初查处的一批典型违法案例予以曝光。

一、茂名华美美容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擅自在美  团平台先后发布含有“手臂抽脂术后对比”、“眼综合术后对比”等患者术前术后的医疗广告对比图片,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含有“经典重睑术……”、“好技术茂名华美整形实力派 双眼皮四重技术保障……”、“1个手术解决多个问题 华美经典重睑术根据眼睑的动静……全方位打造灵感自然美眼。个性化设计1人1眼,术后效果闭眼隐痕……”以及“自体脂肪隆胸 取自自身脂肪/可增大1-3罩杯”和“老客荐新客 享10%消费返利 送 周年庆礼包1份”等内容的医疗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八条第二款,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2022年3月和2023年1月,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和《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先后两次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茂名查尔曼医疗美容投资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而在经营场所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广告含有禁止用语、宣称获得荣誉称号而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未取得专利权而谎称取得专利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发布禁止用语广告、发布虚假广告、发布谎称取得专利权广告的违法行为。

2022年7月,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茂名市盛熙美容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未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尚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制作并在经营场所外墙上发布“美容皮肤科 无创注射科 美学设计科 逆龄抗衰基地 整形修复基地 体貌精雕基地”等内容的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

2022年8月,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森研社(茂名)美业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且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在2021至2022年期间,采购并使用了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用于经营美容服务,且无法提供该化妆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11月,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改正违法行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高州市深镇镇凯丽美容美体店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审查,利用经营者手机微信在朋友圈发布“脂肪隆胸 创面小 恢复快 全程舒适睡眠麻无痛感”等内容的医疗美容广告,吸引消费者接受脂肪隆胸医疗美容服务,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2022年11月,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高州市大井镇颜焕美容中心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标签未按要求标注厂名、厂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且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购化妆品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12月,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茂名市妙曼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于2022年6月在自营的微信视频号“妙曼医美”上发布“妙曼呼吸生态鼻&电影脸(下颔)前后对比”和“FUE微针植发”含有患者术前术后形象对比等内容的医疗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2022年12月,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高州市周雄涛美甲店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且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于2022年10月陆续购进第三类医疗器械“软性亲水接触镜”作为美睫服务的附属商品使用,通过经营该第三类医疗器械商品获利,并在经营场所内发布违法广告,广告中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期限和方式,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1月,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所得,没收剩余未使用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软性亲水接触镜”,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源:中国质量新闻网注说.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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