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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卖连花清瘟胶囊 北京福源丰惠堂大药房被罚10万

作者:中质在线 日期:2023-02-13 点击: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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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北京福源丰惠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被罚10万元。

据悉,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1日从泰州市京东医药连锁公司购进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连花清瘟胶囊共计51盒,规格为0.35g*24粒,产品批号为2211020,进货价格为10.65元每盒。该批次连花清瘟胶囊一天内分别以16元/盒、18元/盒、40元/盒的价格进行了销售,最高进销差价率276%,交易金额1242元。当事人又于2022年12月7日从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连花清瘟胶囊共计260盒,规格为0.35g*24s,产品批号为2204057,进货价格为11.09元每盒。该批次连花清瘟胶囊两天内分别以15元/盒、23元/盒、28元/盒的价格进行了销售,最高进销差价率152%,交易金额7004元。

综上,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提高连花清瘟胶囊销售价格,共销售连花清瘟胶囊311盒,交易金额合计8246元,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药品。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警告并罚款100000元,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条文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天眼查信息显示,北京福源丰惠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注册资本5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刘兰芳。经营范围包括零售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09月29日);特殊食品销售,限保健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09月26日);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化妆品、日用杂品、五金、交电。

行政处罚信息中显示,该公司早年被相关部门处罚过。处罚结果为“警告”。处罚事由为“涉嫌未按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源:中国质量新闻网注说.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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