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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不合格食品(芒果)核查处置情况

作者:中质在线 日期:2023-06-14 点击: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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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QC-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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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在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我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戴河小雪水果店抽检的芒果不合格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0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接到由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JB-2023-J-03500的检验报告称2023年3月24日在北戴河小雪水果店抽检的芒果检查项目吡唑醚菌酯判定结果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在高碑店市新发地市场的高碑店市新发地西域春食品批发部采购了芒果,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以及该批次芒果的合格证等复印件,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说明进货来源。

(三)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立即对同批次的芒果进行自查,发现同批次芒果全部售出,张贴公告,召回已销售芒果。同时加强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法规学习,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索证索票义务。

(四)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吡唑醚菌酯超过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进货时已经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相关材料复印件,并能说明进货来源,由于农药残留超标并非属于通过日常查验可以发现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免予处罚的情形,我局于2023年5月18日下达了不予处罚决定书。

(五)通报移送情况

由于当事人所购进不合格芒果的销售商户位于保定市高碑店市,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北戴河区萱皓蔬果商店抽检的芒果不合格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0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接到由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JB-2023-J-03501的检验报告称2023年3月24日在北戴河区萱皓蔬果商店抽检的芒果检查项目吡唑醚菌酯判定结果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3日在海港区的海港区逍遥水果店采购了芒果,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以及该批次芒果的合格证等复印件,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说明进货来源。

(三)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立即对同批次的芒果进行自查,发现同批次芒果全部售出,张贴公告,召回已销售芒果。同时加强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法规学习,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索证索票义务。

(四)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吡唑醚菌酯超过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进货时已经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相关材料复印件,并能说明进货来源,由于农药残留超标并非属于通过日常查验可以发现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免予处罚的情形,我局于2023年5月18日下达了不予处罚决定书。

(五)通报移送情况

由于当事人所购进不合格芒果的销售商户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源:中国质量新闻网注说.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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